法律主观: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现行税制分为普通和 专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五条
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五条
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