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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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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日前发布修改后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对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该规程规范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及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行为。

《规程》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并拥有核心主业。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规程》指出,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除国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另外,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一、上市发行股票有哪些规定

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上述第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备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上述第第(六)项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国和外经贸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有以下特别规定: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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