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私藏子弹是犯罪行为,主动上交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主动上交子弹是否追责,看具体情况定。主动将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机关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非法携带子弹是违法行为,具体得由机关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定,主要是包括其持有子弹的目的是什么,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量刑。
一、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