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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居家养老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分析: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关爱服务。主要形式有两种: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服务一般是三无”老人。2016年我国老龄人口突破2.3亿大关,老龄人口比例超过老龄化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各地开始对养老福利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

法律依据:《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负责)

(五)提升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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