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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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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

(1)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伪证罪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3)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包庇罪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虚明与伪证罪中的证人作虚伪陈述如何区分的问题。

对于包庇罪的定罪判决处理,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包庇行为而定的,不同的犯罪类型都可能存在包庇罪的犯罪事实,如在卖淫的过程中,存在包庇卖淫人员的,或者相关刑事犯罪过程中,包庇刑事犯罪人员的都是可以构成本罪的。

一、伪造证据的行为表现

(1)陈述内容如果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符合客观事实,不可能妨害司法活动,不成立伪证罪;

(2)陈述内容如果符合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由于行为人没有伪证罪的故意,不成立伪证罪。同理,鉴定人因技术不高作了错误鉴定、记录人因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翻译人因水平较低而错译漏译的,均不成立本罪。

(3)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在诉讼前作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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