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的主要分配方式包括承租企业和出租人之间的分配、用于企业安置的分配以及股东之间的分配。补偿款应根据土地区位补偿和设备补偿进行分配,厂房重置费按所有权分配,翻建、扩建、装修费按投资者受益原则分配。停产停业损失应根据租赁合同和实际经营主体进行分配。补偿款用于企业安置后,剩余款项应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分析
1.承租企业和出租人的分配
相当一部分企业以承租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那么拆迁补偿款首先应当在承租企业和出租人之间进行分配。一般而言,土地区位补偿属于出租人,对设备的补偿费用补偿则属于承租企业。而厂房重置费,首先按所有权进行分配补偿;若承租企业对承租厂房进行翻建、扩建、装修,在合同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则按“谁添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而停产停业损失,如果租赁合同无特殊约定,则看实际经营主体。承租企业作为证照齐全、依法纳税的企业,理所当然可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出租方即便没有取得出租许可,也应当根据其“出租厂房”这一经营行为获得一定比例的停产停业损失。
2.用于安置
若企业要继续经营,则其所分配到的补偿款首先须用于企业的安置,如异地租赁建设房屋、购置设备、聘用员工等;若股东决定解散该企业,则该笔拆迁补偿款纳入公司财产用于对债权债务的清算。
3.股东分配
拆迁补偿款用于企业的安置后,若有剩余,则应当依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即按照公司章程关于处分公司不动产所得的规定处理,若公司章程约定了股东利润分配的方式,则按公司章程分配剩余的拆迁补偿款,否则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应首先考虑承租企业和出租人之间的分配,包括土地区位补偿和设备补偿。对于厂房重置费,根据所有权进行分配,翻建、扩建、装修的费用按照谁添附,谁受益原则分配。停产停业损失的分配应根据实际经营主体,承租企业可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出租方也应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若企业要继续经营,补偿款应用于企业的安置,如房屋租赁、设备购置等。若决定解散企业,补偿款纳入公司财产用于债务清算。最后,剩余的拆迁补偿款应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