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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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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情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县级以上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规定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办理,主要是考虑到出让人全面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有利于及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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