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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拒收罪犯的条件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分析:

孕妇、未成年、病情比较重而且生活不能自理

病情比较重而且生活不能自理,在宣判前可以向机关申请,由机关向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人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人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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