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离婚小孩的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一个月为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6、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7、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可适当提高幅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