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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中无需举证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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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是已经公认的常识或者是自然规律,那么是不需要举证的,在最普通的诉讼案件中,通常都是谁主张谁来进行举证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上的支撑,但如果是一些侵权案件,比较特殊的类似于环境侵权,这种通常都是举行举证倒置。

一、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一般还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指出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诉求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

《民事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要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定可以看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基本举证原则,我国在审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除非《反垄断法》和《反垄断司法解释》有特别的规定,否则的话一般都是适用该原则。

二、如何举证违约损失

如何举证违约损失,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答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实践中,能否举证违约损失,很多时候,直接决定了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但是,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又很难总结出一套可以统一适用于每个案件违的约损失的举证方法。即便如此,张锐律师认为,在违约损失的举证中,我们仍然可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有书面证据的尽量保留书面证据。如果有合同的保留好合同原件。第二,有的保留好原件。第三,能够对损失情况进行公证的,及时做公证。第四,有物证的保留好物证。第五,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及时保存,条件允许,最好进行公证。第六,有证人的,及时让证人书写证人证言,并尽可能的让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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