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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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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二者是不同的罪名。具体而言,二者有如下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一、非法侵占立案标准

非法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下:

1、侵占金额在2万元以上,少于20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吞金额超过20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2、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侵占罪占有的构成要件如下:

1、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非法侵占罪;

4、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侵占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

2、危害行为不同。侵占罪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职务侵占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综上所述,侵占金额在2万元以上,少于20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吞金额超过20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二、侵占罪和盗窃罪区别在哪

侵占罪和盗窃罪区别如下: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公私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侵占罪的行为人是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2、犯罪对象不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侵占罪是行为人也已持有的公私财物,该公私财物已在行为人控制之下。盗窃罪是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所有;侵占罪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3、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务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

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总而言之,侵占罪一般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则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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