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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费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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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是农民关注的焦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的解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支付给承包方,安置补偿费应支付给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土地补偿费应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分配。然而,具体的分配规定各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差异,导致分配不公和纠纷。因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前提。

法律分析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是很多倍征用土地农民最关注的问题。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怎么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有哪些?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

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则由其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由此规定可得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家庭承包方农户放弃统一安置的,该费用就应支付给该农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而什么样的人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多大程度的分配权,实践中各村各集体经济组织作法也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有些同一村内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时期其分配的方式和依据也各不相同。难免出现分配不公,纠纷不断。可见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

结语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是农民最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对于这三部分的分配,最高人民已经作出了具体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支付给承包方,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给第三人,则由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有权获得安置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决定在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但对于成员资格的确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前提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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