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罚金,指的是人民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罚金和刑期,都是对罪犯的刑事处罚,因此必须依法缴纳。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一、罚金不交会怎样
已经判决,拒不缴纳罚金的,已经在监狱服刑的,不能减刑。如果缓刑期满,将追究罚金。获释后将执行罚款。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罚金是刑罚的一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的,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缴纳日期前主动缴纳,否则在执行期间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由谁执行?
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由原审人民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的,必须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缴纳罚款前,可以先联系承办法官;也可以直接持判决到的诉讼费用支付窗口缴纳罚款。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判处犯罪分子有罚款的犯罪分子,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