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帐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2、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票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