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不能作废重新开。电子同普通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电子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为不可以作废。
《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九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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