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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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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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