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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优待证处理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优待证》是退伍军人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等区域内,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的凭证。其整体以红色为基调,以五角星为背景,正面印有优待证名称、制发单位,配天安门、华表图案,反面印有持证对象基本信息、相片,配长城、光荣花图案,内置芯片,含统一编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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