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工资是用人单位向社保机关投保时确认的劳动者参保
标准,不等同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故参保工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依据。
一、用人单位与个人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参保
《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此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参保人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各项不同的险种都有其法定的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在我国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因此,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选择参保或不参保。
二、公司倒闭员工社保该怎么办
公司倒闭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在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保转移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3、原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多久停社保进行办理的
一个月内停缴社保。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