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章,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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