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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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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基本当事人以外的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背书人是指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人。

一、商票逾期的处理如下:

1、联系出票单位,沟通付款预期;

2、转移风险,售罄商业客票;

3、追赶前手;

4、非诉讼催款等如部分商票逾期,主动与出票单位沟通协商解决。

总而言之,一般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属于定日付款汇票,同时也会在汇票上明确记载特定的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时间。当持票人在商票到期之后按照规定操作提示付款,而承兑人拒付了,持票人是可以向所有前手发起追索、诉讼的。但是票据追索诉讼是有时效性的,所以在遇到这种到期拒付的情况,持票人还是得把控好时间去发起票据追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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