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法典209条的规定

民法典209条的规定

来源:化拓教育网

民法典209条的规定: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