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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主观:


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不应仅就超过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
起征点幅度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的征收率为2%、3%、4%或6%。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税率计税和使用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的调整,由决定。

法律客观: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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