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第三人愿意的,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一)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一)债务加入法律依据,1、并存的债务承担,为新债务之负担行为,抑为所承担债务之承受,学说上尚未一致。是新产生的债的关系,还是原债务关系的延续?债务加入是以原债务存在为前提,这样原债务关系仍然发生了延续,但是由于有新债务人加入,使原债务关系从单一之债转为多数人之债,又导致一个新债务关系产生。事实上,并存的债务加入并不是一种债务的变更,债务已经由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转移到新的债务人身上,因此并存的债务加入是一种债务转移。,2、我国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然而,学者对此法条理解存在分歧,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条规定部分债务的转移实际上是指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些学者则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全部的债务免责和部分的债务免责,不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目前法律尚未进行明确的界限。笔者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但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没有从原债务中脱离,仍要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所以债务加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愿意的,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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