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