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所需证据清单
诈骗罪立案不需直接证据,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应立案。刑法规定诈骗数额不同,刑罚不同。指控犯罪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法律分析
诈骗罪立案并不需要直接的证据,只要受害人如实报案,公安机关应视其情节予以立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指控犯罪的证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拓展延伸
诈骗案件调查中关键的证据收集方法
在诈骗案件调查中,收集关键证据是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步骤。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证据收集方法。首先,可以通过调查受害人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记录来获取有关转账、汇款或其他金融交易的证据。其次,可以通过监控摄像头录像、电话通话记录或电子邮件通信来获取与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此外,可以通过证人证言、专家鉴定报告或现场勘查来收集相关证据。还可以利用网络取证技术,追踪和分析电子证据,如IP地址、电子支付记录等。最后,合法的搜查令也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综上所述,通过采用多种证据收集方法,可以为诈骗案件调查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结语
诈骗罪立案并不需要直接的证据,只要受害人如实报案,公安机关应视其情节予以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将会有不同的刑罚和罚金。指控犯罪的证据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在诈骗案件调查中,收集关键证据是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步骤。通过多种证据收集方法,如调查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监控摄像头录像、电话通话记录、电子邮件通信、证人证言、专家鉴定报告、现场勘查以及网络取证技术,可以为诈骗案件调查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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