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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情形需要停止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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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是指下级人民在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审批。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如下: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一、中国死刑是怎么执行的?

死刑采用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等,然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执行死刑应当予以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形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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