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虽然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还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但从逻辑学中“类比法”的角度分析来看,将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确定为财产权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具体来说,依照“正向类比”,诬告陷害与虚假诉讼均系以虚构的事实启动司法程序,都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但诬告被归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即认定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此类似,虚假诉讼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认定为财产权,而非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依照“反向类比”,虚假诉讼中具有多种类型的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如通过串通诉讼骗取驰名商标认定的、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等等。为了区别虚假诉讼行为在侵犯财产权方面与其他虚假诉讼行为的不同,应将虚假诉讼行为的主要客体确定为财产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