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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社保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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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1年6月26日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已经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个就已经明确了缴纳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应该说,从1999年6月26日开始,就已经强制性的缴费了,

1999年01月22日实施的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规定,国家规定社保强制缴纳。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用法律的形式,再次重申了法则,其中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可以肯定的说,从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开始,就已经明确了强制性。也就是1991年6月26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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