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个月,因为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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