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后撤案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犯罪事实不能认定,需要由机关继续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侦查后,根据补充侦查的情况来作出处理,如果证据不足的,可以撤案。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证据不足的,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审查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侦查?
人民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人民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二、补充侦查的期限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