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哪些情形应回避?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哪些情形应回避?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分析: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第二款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