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收购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虽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收购公司。
《公司法》 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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