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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来源:化拓教育网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社会危害性引起关注。最高公布的案例中,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伤亡,被告人对他人安危漠不关心。修正案将酒驾和伤人行为分开构罪,只需醉驾即可定罪,若导致重大伤亡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罚。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

构成此罪的主体要件是从事机动车交通行为的普通自然人主体;客体要件是醉酒驾驶,即经过检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酒驾,酒驾不能单独构成刑事犯罪。

醉驾入刑基于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刑法理论上属于“行为犯”,“有为”就“有罪”

酒驾或醉驾之所以受到民众的格外关注,体现了这个话题带来的社会性问题。

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被告人黎*全和被告人孙*铭都是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黎*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全和被告人孙*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时是依照刑法关于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共全处罚。此次修正,正是基于醉酒驾车人对社会共全的危害角度加以考虑。

有一点不同的是,此前由“酒驾”和“伤人”两个行为合并构罪,而这次修正则只须有醉驾行为即可构罪,如果有醉驾伤人后果,属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要以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择重处罚。

结语

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被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其构成要件包括普通自然人从事机动车交通行为和醉酒驾驶。酒驾或醉驾的社会危险性引起了广泛关注。最高人民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显示,被告人对他人伤亡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修正案的目的是从醉驾行为的危害角度出发,将醉驾行为视为罪行,如果造成重大伤亡,将依法进行重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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