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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捕诉的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怎么处理

来源:化拓教育网

1、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机关或者人民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

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应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并受人民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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