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人民工作实际,制定《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或者中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