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将其除名?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