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经济补偿金个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问题的》(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五条规定“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