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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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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区别是:债务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债法上按债的主体的数量将债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对于多数人之债的种类,一般分为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继承前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

一、共同偿还责任与连带清偿责任的区别

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有什么?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发生上的从属性——债权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有约定的除外

(2)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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