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管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为第二审人民。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同意,可以指定中级人民作为受理的第一审人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根据最高人民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