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对下列
(①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④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人员进行监察。供参考。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2)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