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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问题线索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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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于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首先要根据相关程序对线索出具处置意见,严格履行调查审批手续,对线索进行分类,由监察机关专门人员进行分类办理,并且,线索处置的情况要制作档案记录保存,应当定期汇报、通报,监察机关内部要对线损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扩展资料监察权限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法律依据:

我国《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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