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的判决书执行时效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在支付子女的抚育、抚养费等问题的离婚案件或追索抚养费案件中,经常出现权利人经过较长时间后才通过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这就产生了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申请执行期间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这条规定确定,关于抚养费的案件应由审判部门移送执行部门予以强制执行,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范围,所以法律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执行抚养费案件。另外抚养费是按月支付的,不能对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孤立来看,它的实质是一个分期履行的债权,所以执行期间自然不能从判决书生效开始计算,应该是持续的。抚养费的申请执行期间应该从子女生活起计算至满2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关于抚养费的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没有其程序的特殊性。并且文书判定了支付时间,或分期履行时间,就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办理。另外,虽然《执行规定》中规定抚养费的案件属于移交执行范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该条款明确可以移交,并未规定必须移交。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经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案件执行程序。所以抚养费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间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能对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的部分不能强制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夫妻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的解体而中断或灭失,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的,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执行抚养费案件中,法律文书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子女生活止,每月支付一次或者每半年支付一次,且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期限、支付方式都己明确,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应该理解为每月最后一天前为自动履行届满时间。所以,抚养费执行案件是典型的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案件,申请执行期间应该从每月最后一日起分别计算至满2年。《执行规定》第1规定了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的六个条件,其中第
(3)项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只要权利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内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抚养费的案件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没有其程序的特殊性。并且文书判定分期履行时间,就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办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因此,如超出执行申请期间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该请求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