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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关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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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关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在符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或者是拘役的适用相关的刑罚的话,那么就可以进行一定的取保候审的申请,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机关认为需要对被拘留人进行逮捕的,向人民提请,人民如果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该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存在。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机关在我们国家它所承担的职能是非常的重大的,有一些人员比如说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具体的犯罪行为过程当中,可能没有被批准逮捕,但并不意味,自己是不存在的犯罪行为的,所以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话,依然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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