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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否用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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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报送。投资者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7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根据报送的税表预缴相应的纳税额,在一个年度终了后,投资人应当在3个月内去办理清算,确定最终的纳税额,进行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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