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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注销后的债务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主观:

公司注销后的 债务 可能由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承担。 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 清算 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因此,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可能由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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