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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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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商标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构成。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并使用,再但是无论是否有第二含义,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归纳一下这种情况:原则禁止,存在例外,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种情况,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这又分为两个不同情形:

一是地名于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并且是真实表述,不会导致对商品产地、品质等特征构成错误认知,则可以注册。并且同上,如果商标注册早于这版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那就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有如下几种例外可以注册使用:

1、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2、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3、商标申请人以自己的全称注册但其全称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4、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

5、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一、商标的价值是什么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二、什么是商标法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实施,这次《商标法》的修改体现了商标注册的便利化,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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