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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买的黄金首饰离婚时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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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结婚三金”一般较为贵重,是介于彩礼和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实物化的礼金,且有专属女方使用的属性,给予女方后就转化成了女方的个人物品。对于大额的“结婚三金”应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结合“三金”附条件赠与的属性,综合考虑“三金”金额、男女双方经济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序、双方是否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是否索要、男方是否主张该权利等个案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一、在处理“结婚三金”时,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张权利。

如果男方没有主张,可以视为男方认可“三金”为无条件赠与,应按照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法官不宜再去释明或依职权处分。

二、要看“结婚三金”是否符合赠与的要件。

如果“三金”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做首饰,有的还作为定情信物,价值较小不至于严重影响男方的生活的,就比较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诺成性、无偿性等特点,可视为男方为建立或加紧感情而做的无条件赠与,这种情况下男方无权要求返还“结婚三金”。如果“三金”明显是女方索要的,就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考虑由女方适当返还。

三、要考虑“结婚三金”的价值。

在不少农村现在仍存在强大的传统势力,“结婚三金”多是其他结婚事宜“打包”一并处理的。这种情形下男方不一定是完全自愿的,有时可能已超过男方经济条件的承受范围,如果“结婚三金”价值较高,可将其纳入彩礼的范围,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处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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