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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未上岗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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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要求:“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如果当时已到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安置地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妥善解决待安置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并尽快为您安排上岗。或在补发相关补助、妥善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后,根据您本人意愿,办理自谋职业。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地方各级要在现行法规框架内,强化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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