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障分析会给出的指导意见:该申请要解决没有对T/ P91钢老化评估标准的问题,要求保护一种T/P91钢基于析出 相颗粒直径大小的老化评级方法,包括沿用现有技术(例如参 见对比文件CN102692425A)进行制样、抛光、腐蚀、电镜观察2017年20期
科技创新与应用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Application
方法创新
后,按照自定的5级标准给出老化评定结论。
由此可见,该方法的构思核心是根据自定等级标准来确定 评估结论,这是该方法刻意而为之处,关键在于标准等级和结 论认为主观自定,集中体现了标准加结论这个构思核心取决于 制定者的观点和意愿,从解决冋题、解决方案到获得效果,完全 是因人而异的,不是遵循自然科学规律。至于该方法的前4个 步骤,只是沿用现有技术供评估备用,并不是该方法的构思核 心的内容,是为上述核心服务的,处于附属地位。
定的点符合这一理论,即在该理论下所得的试验结果是合格
的。
上述的理论说明了广泛地应用于试验领域中的质量评价 标准:只要大量的试验结果点落在理论曲线一定误差范围内, 即认定其符合理论曲线的要求;由此可以得出质量评价方法中 有一类通过大量试验数据验证确定合理阈值进而判断所检测 对象合格与否的方案是遵循自然科学规律的,也即属于技术方 案。
因此,该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法不是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 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2对上述案例的不同理解经过对上述案例的认真分析,笔者总结出了两种与上述指 导意见不同的理解:(1)假设现在采用了一种其他的没有被现 有技术公开的方式得到了上述步骤(4)中的组织图片,即上述 方法的构思核心是试验方法部分;然而,标准等级和结论认为 依旧是主观自定,集中体现了标准加结论这个构思取决于制定 者的观点和意愿,从解决问题、解决方案到获得效果,完全是因 人而异的,不是遵循自然科学规律;就该评定方法本身,依旧不 是技术方案,不管之前采取了怎样的由创造性的技术手段得到 了评定方法作用的客体,该评定方法本身就不是技术方案。(2) 再假设,上述评定方法是依据将上述被评定的客体在实际中大 量试验或对应用进行统计,从其在实际服役中的表现和破坏状 况进行评估,并通过破坏后的试样的微观组织进行分析得到的 上述评定方法(实际上上述步骤(5)隐含着相变的理论,而相变 理论可有效地应用在材料组织结构与其服役寿命之间关系的 确定上,即上述步骤(5)本身是遵循自然科学规律而得到的), 则不管之前得:该客体的试验方法部分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 上述标准等级和结论均构成技术方案。
这几种不同的解释思路均有各自的逻辑性。而在实际的审 查中,审查员对质量评价方法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和判断基本上 可以归于上述三种之一。具体到审查策略的选择,不同的理解 和判断可以对应着不同的审查策略。
4审查策略的选择4.1客体性
关于质量评价方法是否遵循自然科学规律得出如下的结 论:首先,给出一个试验领域的例子,其虽然是特定领域的试 验,但其原理在试验领域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岩石力学试验中, 利用三次多项式拟合承载能力与围压之间的关系,见图1:
图
1试样承载能力与围压关系的三次多项式拟合
从图1中的信息可以得到:经过三次多项式拟合后得到围 压与承载能力之间的关系公式(即图中曲线),而分布在每条曲 线两侧的点为具体的试验条件下经过试验所确定的点,之所以 这些点没有落在曲线上而是落在了曲线的附近是因为理论(拟 合得到曲线)与实际(试验确定的点)存在试验误差这一无法逾 越的鸿沟;拟合的原理即是保证绝大多数的经试验所确定的点 均匀分布在曲线两侧,反过来理解,只要经试验所确定的点距 离理论曲线的距离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即认定该经试验所确
4.2 审查策略
纵观质量评价类的申请,不考虑编造的申请,即发明人均 实际采用了试验方法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则评价方法的得出 过程隐含了依据大量的试验数据进行归纳总结这一过程,因此 质量评价方法是符合A2.2的规定的。由于需要依据试验过程 和试验结果来排除“人为编造”申请的情况,结合上面的结论, 在实际的审查中,应将目光转向申请的说明书。
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几种情形的 第(5)种说明如下: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 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按照之前的分析,质量评价方法属于技术方案,而其成立与否 需要大量的试验数据做支撑,因此可先适用上述法条对质量评 价类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应该在申请的说明书中给出试验的 参数和试验所得数据,并说明根据试验数据确定相应评价标准 的过程;如果没有上述内容,则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的规定。
如果质量评价标准能够得到说明书中实验数据的支撑,则 接下来进行以三性为主线的审查。
当然,对于申请人所采取的评价标准和阈值的具体数值可 能由于样本数据不同而产生差异;而审查员在实际审查中一旦 认定其说明书满足了 A26.3的要求,则评价标准的具体数值选 择依据试验所得结果数量不同而有所差异,其差异是符合试验 结论和统计学理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 到最精确的评价结果。
因此,在采用本文新的审查策略的情况下,在审查质量评 价方法类申请时,审查员需要首先对质量评价标准进行A26.3 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没有进行足够的试验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 析就得到了质量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则指出申请不符合 A26.3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明确了依据试验及对数 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质量评价标准的内容,则申请符合A26.3 的规定,接下来进行以三性为主线的审查。
5对于申请人撰写的建议
对于申请人撰写申请的建议:由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款的回旋余地较小,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对A26.3的缺 陷有八成以上选择了放弃申请。鉴于此,申请人在涉及到质量 评价类申请的撰写时,应尽量避免采用类似人“人为”规定的评 价标准;而如果一定要涉及评价标准,则应确保在说明书中记 载详细的试验过程和依据试验所得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得到相 应评价标准的过程。
6结束语
文中拙见均是来自审查实践中的感悟,出发点是基于对质 量控制类申请现有审查思路的不完备所做的改进;由于笔者理 论基础和对审查的认识均属于起步水准,文中难免出现不合理 甚至令人啼笑皆非的认知,还请各位批评指正。参考文献:
[1] 韩超.浅谈质量控制方法类型权利要求的审查标准[J].法案法务, 2014,02:81-83.[2] 光电技术领域质量保障分析会会议手册[Z].2015,11.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