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的整改措施》
第一篇:关于xx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的整改措施关于xx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
查成果的整改措施
xx年8月28日至xx年9月1日省市专家组对xx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进行了全面验收工作,期间专家组对各标段进行了外业、内业、数据库及文档资料的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专家组针对各项检查工作出具了修改意见。现我标段针对各项问题的整改措施如下:
内业权属调查方面:
1、缺少邻宗地指界人身份证明材料
整改措施。对缺少邻宗地指界人省份证明材料的宗地进行核实与补充。
2、界标设置不正确、界址线类别有误
整改措施:对调查范围内的所有宗地进行逐一核实、矫正
3、宗地面积、建筑物及建筑物占地面积均未填写
整改措施。利用数据库导出宗地面积、建筑物及建筑物占地面积表,并在相对应的调查表内补充完整。
4、地籍调查表内的宗地代码应与数据库一致
整改措施:对本标段内的所有调查表进行核对,修改不一致的宗地
5、界标种类不能出现“无标示”
整改措施:实地核实对能设置界标的进行界标设置、对不能设置界标的进行文字说明
6、个别宗地相邻夹缝,要说明夹缝土地的权属如何确定,界址线依附什么地物
整改措施:对邻宗地有夹缝的进行实地询问,确定夹缝使用情况
图件方面:
1、有些较小的自然村庄调查范围内没有划分街巷宗地和宗地代码
整改措施:对本标段调查范围内所有自然村进行核实,对有问题的自然村进行重新划分虚宗
2、多个村庄调查区域范围内出现104地类宗地,
整改措施:对本标段内调查区域进行全面检查,修改出现104地类的村庄
3、两个调查区域采用104地类宗地链接成一个调查区域整改措施:对本标段调查范围内所有自然村进行核实,对有问题的自然村进行重新划分虚宗
4、标准分幅图地籍子区界线与内图廓线交汇处,两侧注记不符合规程要求。
整改措施:对所有图幅进行全面检查、修改
宗地图:
1、宗地图内宗地四至或相邻地物注记不应出现“空地”整改措施:对所有宗地宗地四至进行全面核查、修改
2、共用宗地宗地图不够详细,未注记各房屋权利人整改措施:对所有共用宗地进行核查、信息补充
3、破房虽然注记了“破”,但不与宗地权属界线重合的房屋线型不正确。
整改措施:对所有破房屋的线型进行检查与更正
地籍索引图:
1、索引图内线型不正确存在漏项、注记不规范整改措施:参考规范要求做到不重、不漏、注记规范
面积统计汇总表: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地籍子区统计汇总表未按子区内每个自然村统计汇总
整改措施:对此项汇总表进行重新统计核实,严格按照子区内调查区域统计汇总
2、缺少宅基地统计汇总整改措施:补充宅基地统计汇总表
数据库建设方面:
1、数据库调查成果不完整、缺项、漏项
整改措施。参考规范要求做到不重、不漏,对修改意见中提到的各类问题进行逐一修改完善。
2、空间数据库地籍区、地籍子区“要素代码”错误,必填字段为空
整改措施。对数据库内要素代码存在错误的进行更正修改,必填字段为空的进行检查核实、对确实无法采集的项进行文字说明。
文字资料方面:
1、各项文字报告编写不规范、内容空洞、缺乏各种成果数据、未体现成果的种类、经验教训
整改措施:认真学习省厅下发文件按照编写提纲和编写要求全面、认真、细致的重新编写各项文字报告
xx有限公司
xx年9月5日
第二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
证实施方案
各村民委员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有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和《xx市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意见》有产规定对我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按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加强领导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相关规定
1、对土地权属调查中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指界的,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xx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批准确权,并作为土地登记依据。
2、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
四、工作要求
1、强化宣传、搞好培训。要充分利用有线广播加强宣传,使该项工作家喻户晓,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业务培训,利用各种会议,对镇、村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业务技能。
2、畅通信息,加强监督。各村要加强信息报送和工作交流,遇到相关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要适时做好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3、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过程中,各村要认真听取群众和建议意见,及时反馈到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加强与群众沟通和协调,做好信访接待和矛盾纠纷调处,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1、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行政村排序
3、各村社需收集资料清单
第三篇: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调查://.cnxx年04月29日08:27中国经济时报土地转让:如何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调查
2003年以来,江苏省在海门市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试点工作,盘活了存量建设用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为进一步推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积累了重要经验。
基于调查,建议扩大经营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配套,加快完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尽早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对经营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抵押做出明确规定■中国农村调查
(二)■樊雪志
2003年,江苏省决定在海门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海门市根据限定土地用途、控制流转总量、合理分配收益等原则,先后制定下发《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办法》等文件,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抵押和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保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有序地流转。
海门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成效显着
一,主要做法
1.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件、流转范围和产权代表。海门市限定的试点土地范围包括城区、开发区和一般区域内纳入当地整体工业区域范围的集体出让土地及工业用地。流转条件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镇建设规划;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领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属无争议。土地用途限定不得用于开发房地产和娱乐项目。
2.采用“保权让利”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置换做了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对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含义、抵押办理时限、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办理抵押所需材料等均给出了详细规定。
3.注重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合理性,适当向农民倾斜。所有权属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出让金、租金和红利的分配比例为:土地所有者占90%,海门市财政占10%;所有权属村农民集体的,分配比例为:土地所有者占75%,乡(镇)财政占15%,市财政占10%;所有权属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分配比例为:土地所有者占75%,村占5%,乡(镇)财政占15%,市财政占5%。按照这种调整后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在地
段相同的条件下,农民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要比工业用地征用收益多得6000元/亩。
4.提出了“两个承诺”,推动银行开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业务。海门市为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业务的推进速度,一方面向受让企业承诺:“集体建设用地同国有建设用地享有相同的权能”,另一方面向商业银行承诺:“如果集体建设用地抵押权变现遇到法律障碍或拍卖受阻,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将按工业用地出让市场价收购,确保实现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二,主要成效
1.盘活存量土地,有效维护了土地所有者权益。通过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也就享有了与国有土地等同的使用权能,改变了过去用地企业喜欢使用国有土地,不愿使用集体土地的习惯,因而盘活了存量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后,其所有权仍然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可以持续享有土地升值带来的巨大收益。截至2008年11月,海门市共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417宗,出让面积4357.5亩;集体建设用地转让74宗;土地收益金23984万元,乡镇及村组土地所有者共得到22055万元,占土地出让总收入的92.0%。共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73宗,租赁面积623亩,年租金1204万元,其中市财政仅占6.8%,乡镇财政占39.7%,村占5.4%,组占48.1%,农民利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2.推动征地制度改革,初步探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允许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并对其加以规范管理,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力。海门市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定并完善了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的有关流程与管理要求,坚持用途管制、总量控制、有偿使用、收益合理分配等四个
原则,初步建立了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体系一致、权能内容相衔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制度。从目前海门市实施的有关办法来看,集体建设用地中基本实现了与国有出让土地相同的待遇。海门试点经验表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产潜在价值巨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之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便于中小企业集约使用。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出让、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同场交易”,可以使土地资产由死变活,防止以权力扭曲集体土地的流转价格,有利于形成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3.拓宽农村中小企业抵押贷款渠道,增强了中小企业活力。试点以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中小企业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展开,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抵押担保资产,解开了因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权上错位而形成的制约中小企业贷款的死结,有效地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也减少了企业间互保贷款形成的风险。目前,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贷款约占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20%,并呈现上升趋势。根据海门市已经流转的工业用途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估价,400多家中小企业还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近20亿元。
4.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业务范围。目前,海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业务覆盖了80%以上的乡镇。工行海门市支行拓展的60%的小企业客户和40%的贷款余额在农村建制镇,该行发放的集体土地抵押及地面建筑物抵押贷款占其小企业贷款余额的23%。试点6年以来,该市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不良贷款仅239万元,只有两个受让集体土地的企业倒闭,市人民通过协调,确保了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开拓了资金流回农村的渠道,增加了农村信贷资金投放,形成了银行和农村中小企业共赢的局面。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权威的集体土地权利人管理办法。农村改革30多年来,海门市的乡镇、村、组变动很大。当地农业户口成为享受集体土地权利的唯一凭证。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一部分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定居,一部分在城镇生活的居民回到原出生地定居,户口的迁移无法同步进行,在集体土地权利中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成为一个难题。受一些传统旧观念的影响,婚丧嫁娶、分配截止日期、公共提留的多少等问题都直接影响土地收益的分配、管理,容易引起农民不满。制定行之有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办法》,为在集体土地权利人中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提供依据,成为较为紧迫的一项任务。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银行、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心存疑虑。目前,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定模糊、规范滞后。30年来,我国已经基本不存在原有意义上的乡镇、村办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改制为民营中小企业。如果严格按照原有法律条文来看,广大中小企业都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在现阶段是不合时宜的。银行普遍担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法律依据,担心企业无力还贷时处置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遇到法律障碍,判决不会以县(市)的流转管理办法为依据,只会以法律为依据,银行担心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因而不敢放手放贷。土地所有者、中小企业也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心存疑虑。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过长。试点过程中,海门市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大多为50年,束缚了农民持续享有土地升值收益的空间。当地工商部门和农民都反映,中小企业连续存在的平均年限为10至15年,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出让年限远远超过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周期。一旦企业倒闭或者发生兼并重组,都容易导致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受损。农村干部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希望能够签订尽可能短的出让合同,而企业必须考
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开发建设成本,希望签订较长时间的出让合同。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
海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为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建设用地市场积累了宝贵经验。
1.完善经营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配套。要加快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办法》,为有效管理集体土地权利人提供依据,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要建立土地流转抵押的咨询、评估、代理、仲裁等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体系,做好确权发证和地价评估等工作。建议将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征地管理费等六大收费项目调整为征地资源税、被征地农民安置基金、管理费三项,分别用于维护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安置被征地农民和土地行政管理。建议国土资源部门、人行和银监等部门联合出台《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申请、审批、登记、发证、注销等流程,明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商业银行抓住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试点机遇,创新信贷管理体系和信贷产品,通过有效载体把信贷服务延伸到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之中,满足中小企业因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衍生出的旺盛的信贷需求。
2.扩大经营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经营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广量大,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一方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建议将经营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抵押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各个省市,提高这些地区外向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扩大就业保增长。3.加快完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尽早出台《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对经营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抵押作出明确规定。增强中小企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的合法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除顾虑,为中小企业松绑解困,为农民提供稳定预期。搞好经营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抵押试点工作,是在农村经济领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活力、更多地创造就业机会、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的切实举措。要真正做到搭好台,银行求创新,企业增活力,农民得实惠。
第四篇: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关于加快开展全盟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xx‟124号)及《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国土资字„xx‟33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的战略部署,是现代产权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农村牧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按照盟行署的总体安排,到xx年底前要全面完成这项工作任务。通过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全面查清开发区辖区内的宅基地和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权属分布以及所属房屋状况,使农牧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农牧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同时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为农村牧区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推进嘉尔嘎勒赛汉镇和额里斯镇的农村权籍调查工作,要始终站在群众角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多替群众出实招,多为工作想办法,切实做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维护好群众的合法财产。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服务大厅,积极完善不动产信息化基层登记服务平台,提高不动产效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充分利用已经验收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41号)、《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和技术规范,在全面梳理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基础上,对已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测量的,尚未完成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调查测量以及由于实施“十个全覆盖”等工程,造成原已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全部搬迁更址等,全部纳入本次工作范围,全面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及权籍修补测工作,形成统一完整的权籍调查工作成果。
(二)建立完善统一的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充分立足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基础,完成权籍调查数据库的升级,满足于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求,同时要在完成权籍调查和测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标准统一纳入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测,要与土地利用数据库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等进行比对分析无误后,制作调查成果确保数据库的完整、标准、统一,整体上满足于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基本需求。
(三)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手续。在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将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以首次登记的模式逐宗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四)切实解决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工作领导小组会商会审制度,分工明确,尤其是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争议、宅基地超面积、一户多宅、违法占用宅基地、宅基地权利主体不明确等相关问题,切实加强分析研究,出台相关解决或指导意见,
有效推进登记发证工作。
四、工作范围和进度安排
(一)工作范围
本次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为:嘉尔嘎勒赛汉镇和额里斯镇范围内农村牧区未经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
(二)进度安排
1、工作部署阶段(xx年9月-11月)
按照《关于加快开展全盟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xx‟124号)和《阿拉善盟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拟定开发区的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细化部署工作任务,提出相关要求,全面完成该项工作部署落实。
2、权籍调查阶段(xx年12月-xx年6月)
在梳理现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基础上,与两镇配合,全面掌握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和权属情况,确定工作总量和工作任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技术单位,采用图解法和解析法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和权籍修补测工作,形成符合标准要求的完整成果。
3、数据库建设阶段(xx年7月)
在全面完成数据梳理整合和权籍调查、测量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基础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满足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房屋一体化登记的需求,为完成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4、登记发证阶段(xx年8月-9月)
完成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一系列工作任务,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等成果资料。
5、成果汇交阶段(xx年10月)
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全盟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的统一汇交工作任务。
6、工作总结阶段(xx年11月)
汇总、总结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撰写工作报告,上报盟国土资源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推进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金海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副组长:张玮国土资源分局
成员:哈
许巴特尔哈斯巴根
达黄庭文侍琴姜峰汤妙通乌兰柴金贤刘尚贵王海青彭应胜刘玉虎刘忠年唐新天谢文清丁兴仁骆宏明嘉尔嘎勒赛汉镇镇长额里斯镇镇长
嘉尔嘎勒赛汉镇副镇长额里斯镇副镇长
国土分局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主任
国土分局地籍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室负责人国土分局地籍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室工作人员国土分局地籍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室工作人员
塔日阿图嘎查嘎查长乌兰恩格嘎查嘎查长哈腾高勒嘎查嘎查长科森嘎查嘎查长厢和图嘎查嘎查长呼布其嘎查嘎查长查汉高勒嘎查嘎查长阿敦高勒嘎查嘎查长巴兴图嘎查嘎查长阿格坦乌素嘎查嘎查长徐锦兰查汉鄂木嘎查嘎查长
任作芳乌兰呼都格嘎查嘎查长贺新斌浩依尔呼都格嘎查嘎查长
泉宝特莫乌拉嘎查嘎查长
甘智元塔本陶勒盖嘎查嘎查长周建林乌兰哈达嘎查嘎查长李万生查拉格日嘎查嘎查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玮同志兼任。
(二)技术保障。以权籍调查为基础,严格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委托的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等工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调查时,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
(三)经费保障。按照《关于开展全盟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阿国土资字„xx‟341号)要求,所需资金纳入xx年地方财政预算,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提供经费保障。
(四)宣传保障。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网络、信息、宣传标语等,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全家外出务工的落实了通知联系责任人,嘎查委员会召集村民组织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氛围。
xx年3月15日
第五篇: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武汉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
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xx年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精神,落实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令第65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xx〕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二、总体原则
为加快构建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照申请、尊重意愿;一户一宅、房地一体;依法依规、便于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
(2)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xx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用于非住宅经营性建设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营或入股企业。
3、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1、农民依法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
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不同历史阶段按以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
(1)xx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进行改扩建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地上房屋不超过3层的,直接按审核程序予以确权登记;超过120平方米的,原则上由区或区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后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具体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2)xx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xx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环线内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地上房屋不得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环线外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地上房屋不得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3)xx年12月1日起,严格按照《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的面积标准执行;
(4)实际建房面积未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房面积登记;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标准面积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1、xx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农民集体同意,街(乡)镇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按审核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xx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按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五、“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
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由农民自行选择其户籍所在地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由继承等受其他法律规定保护、合法取得的多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的。
符合分户条件未单户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分户后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六、权源的确认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源的确认
农民依批准建房的,相关审批文件作为权源确认的依据,对于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xx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且属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权利人申报-村委会初审-街(乡)镇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确权。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由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
建设时间、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农民集体或村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请村小组核实),审查属实后公告30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经街(乡)镇组织基层国土、城建部门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街(乡)镇认为有必要的可报区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不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内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补办用地及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2、xx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后建成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补办用地及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源的确认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依批准文件予以确权登记,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在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由街(乡)镇审核,报所在区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属于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七、登记程序
1、申请。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按房地一体原则,到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属、面积、界址进行审核。
3、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应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予以公告,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4、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且公告无异议后,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申请资料要件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农民集体成员还需提供农民集体组织认定的证明材料);
3、权源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无相关审批资料的,按前文权源确认程序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提供经核实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
4、依法继承的,提供继承相关材料;
5、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民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及农民集体出具的合法异地建房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乡镇企业需提供有权认定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乡(镇)村办企业或入股联营企业的证明);
3、权源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区级以上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或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通过街(乡)镇审核的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九、不准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1、权属有争议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在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行为发生前不属于合法范畴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对登记资料的审核;各街(乡)镇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组织村集体查明历史使用情况、村民身份确认等工作,组织基层国土、城建部门做好审核工作,组织基层司法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强化服务工作
全面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做好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便农民群众。办理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经费由本级地方财政保障,不得向农民收取。
(三)严格规范操作
本次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性强,各区要坚持导向,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在核查房屋修建年代时,可以结合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影像资料、二调成果、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等资料综合确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及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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